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910号
原告:任翠兰,女,汉族,1960年9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世乾,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玉兰,女,汉族,1966年12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张晓波,男,汉族,54岁,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原告任翠兰诉被告白玉兰、张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行为,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翠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任翠兰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成武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姚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