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8执217号申请执行人肖迎来,男,1976年1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万安县。被执行人刘露军,男,1984年10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申请执行人肖迎来与被执行人刘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万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露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肖迎来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刘露军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等财产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7万元,未执行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万安县人民法院(2014)万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小丽
审判员 张志勇
审判员 钟国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康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