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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2143号

库尔班.麦麦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库尔班.麦麦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2143号

被执行人:库尔班.麦麦提,男,1991年6月1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邢台市。申请执行库尔班.麦麦提罚金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刑终5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刑终57号刑事判决书中的财产刑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审判长  柳拥军

审判员  李振山

审判员  宋明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金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