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刑初33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洪奎,男,聋哑人,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河北省黄骅市人,住黄骅市。因犯抢劫罪,2012年4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又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7)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洪奎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文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洪奎及其指定辩护人张高玮、翻译人员刘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2017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崔洪奎进入黄骅市馨苑小区神农居药店盗窃。在盗窃过程中,崔洪奎被店员于某1发现,于是崔洪奎跑出药店,于某1也跟着跑出药店欲拦下崔洪奎,崔洪奎遂持刀将于某1划伤。
二、盗窃1、2017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崔洪奎在黄骅市中心路宁宁超市(刘某1)盗窃现金5000元及火腿肠、压面机、花生米、炖肉料、花椒大料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54元。2、2017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崔洪奎在黄骅市红旗大街神农居药店(于某2)盗窃现金6600元。3、2017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崔洪奎在黄骅市南王曼小区保才超市(吴某)盗窃现金3000元。4、2017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崔洪奎在黄骅市南王曼小区利达便利店盗窃现金4000元。5、2017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崔洪奎在黄骅市金都雅居南门西侧神农居药店(王某1)盗窃现金12000元。6、2017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崔洪奎在黄骅市信誉楼大街神农居(齐某)盗窃现金7000元。7、2017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崔洪奎在黄骅市信源商厦西门神农居药店(刘某3)盗窃现金5363元及监控主机一个,监控主机报案价值200元。8、2017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崔洪奎在黄骅市大学城四期C区南门信誉药店(董某1)盗窃现金1500元。9、2017年4月20日凌,被告人崔洪奎在黄骅市大学城四期B区陶韵小镇(曲某红酒门市)盗窃现金6000元。10、2017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崔洪奎在黄骅市阳光新城西门北侧三好生活超市(周某)盗窃现金23000元及一条腰带、一台监控主机。腰带报案价值120元,监控主机报案价值4000元。11、2017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崔洪奎在黄骅市广信静园南门万家超市(李某)盗窃现金2400元。12、2017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崔洪奎在南大港鑫源五金店(郑某1)盗窃现金1500元及热水壶两个。报案价值160元。13、2017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崔洪奎在南大港康明药店(刘某4)盗窃现金2000元。14、2017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崔洪奎在南大港狮城百姓大药房(张某)盗窃现金2015元。15、2017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崔洪奎在南大港耀华南侧信誉药店(韩营营)盗窃现金18150元。16、2017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崔洪奎在南大港聚鑫超市(靳某)盗窃现金2100元。17、2017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崔洪奎在南大港蜀一蜀二饭店(马某1)盗窃现金2000元及监控录像机、两瓶五粮液白酒、两瓶泸州白酒等物品,物品损失价值62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洪奎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崔洪奎对起诉书指控第一项抢劫事实予以供认。对指控盗窃罪辩称,盗窃数额应该没有这么多,但每次盗窃的钱物具体多少也说不好了。
被告人崔洪奎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崔洪奎系聋哑人犯罪,犯罪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且所盗钱物大部分已发还失主,应依法对被告人崔洪奎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2017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崔洪奎进入黄骅市馨苑小区神农居药店盗窃。在盗窃过程中,崔洪奎被店员于某1发现,于是崔洪奎跑出药店,于某1也跟着跑出药店欲拦下崔洪奎,崔洪奎遂持刀将于某1划伤。
二、盗窃1、2017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崔洪奎在黄骅市中心路刘某1的宁宁超市盗窃现金5000元及火腿肠、压面机、花生米、炖肉料、花椒大料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54元。2、2017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崔洪奎在黄骅市红旗大街神农居药店盗窃现金6600元。3、2017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崔洪奎在黄骅市南王曼小区吴某的保才超市盗窃现金3000元。4、2017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崔洪奎在黄骅市南王曼小区吴忠达的利达便利店盗窃现金4000元。5、2017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崔洪奎在黄骅市金都雅居南门西侧神农居药店盗窃现金12000元。6、2017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崔洪奎在黄骅市信誉楼大街神农居盗窃现金7000元。7、2017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崔洪奎在黄骅市信源商厦西门神农居药店盗窃现金5363元及监控主机一个,监控主机报案价值200元。8、2017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崔洪奎在黄骅市大学城四期C区南门信誉药店盗窃现金1500元。9、2017年4月20日凌,被告人崔洪奎在黄骅市大学城四期B区陶韵小镇(曲某红酒门市)盗窃现金6000元。10、2017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崔洪奎在黄骅市阳光新城西门北侧周月梅的三好生活超市盗窃现金23000元及一条腰带、一台监控主机。腰带报案价值120元,监控主机报案价值4000元。11、2017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崔洪奎在黄骅市广信静园南门李某的万家超市盗窃现金2400元。12、2017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崔洪奎在南大港郑某2的鑫源五金店盗窃现金1500元及热水壶两个。报案价值160元。13、2017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崔洪奎在南大港刘某4的康明药店盗窃现金2000元。14、2017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崔洪奎在南大港狮城百姓大药房盗窃现金2015元。15、2017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崔洪奎在南大港耀华南侧信誉药店盗窃现金18150元。16、2017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崔洪奎在南大港靳某的聚鑫超市盗窃现金2100元。17、2017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崔洪奎在南大港左某的蜀一蜀二饭店盗窃现金2000元及监控录像机、两瓶五粮液白酒、两瓶泸州白酒等物品,物品损失价值62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于某1证实,其是黄骅市馨苑小区神农居药店的店员,2017年4月17日晚,其在药店二楼的员工宿舍睡觉,到了凌晨3时许,听到药店里的警报一直在响,就给药店主管打了电话便下楼了,下楼后看到店内收银台前坐着一名男子正在翻东西,其问他干什么的,那名男子不说话,其走到他跟前,他发现其后很慌张,遂往外跑,其在后面追,追到门外时,这名男子骑上摩托车要跑,其追过去把人和摩托车一并推到在地,这名男子从地上爬起来将摩托车扶起时又伸手从他的裤子口袋掏出了一把匕首向其捅来,其躲闪并和他打在一起,在撕打过程中其胳膊和前胸都被该男子持的匕首划伤了,由于其受伤,该男子趁机骑摩托车跑了。其报了警。2、王某2证实,其是神农居药店信息部的主管,负责药店的保安及监控设备。2017年4月18日凌晨3时许,其接到药店员工于某1的电话说,药店的警报器一直响,其让他别挂电话下去查看,之后其在电话里听到于某1说“你是谁,干什么的”但听不到对方说话,其知道店内进小偷了。后来听到摩托车倒地的声音。于某1和其说偷东西的人骑摩托车跑了。其挂断了于某1的电话后赶到了药店,看到于某1的胳膊、左小臂、左胸都被划伤了,一直在流血,这时公安人员也到了,以后的事由他们处理了。3、刘某1、于某2、吴某、王某1、齐某、刘某3、董某1、曲某、周某、李某、郑某1、刘某4、张某、韩某、靳某、马某2各自证实了被盗财物的时间、地点及被盗现金的数额、被盗物品的数量、价值。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实了南大港蜀一蜀二饭店被盗的现场情况。5、董某2证实,其是一名出租车司机,2017年5月4日早晨,一名约40岁的妇女,该妇女手、足看上去都有残疾和一名聋哑男子租其车拉东西,拉的是他们事先打包好的一个包裹和一些生活用品及建筑用的工具,这些东西是从南大港小辛庄和黄骅北王曼工地拉出来的,最后卸在了黄骅齐家务村这名妇女和男子的家里。刚卸完后不久,公安人员就到了,扣押了上述物品。6、霍某证实,与崔洪奎系夫妻,其二人均在建筑工地打工。今年的2-3月份在黄骅北王曼的工地打工,到了4月份,工地的老板将其二人安排到了南大港小辛庄工地干,干到了18日,崔洪奎自己回北王曼工地了,干了几天后,他又去了别的工地,到了29日,崔洪奎骑着一辆黑色的新摩托车来了,说是刚买的,其不清楚他从哪里弄来的钱买车。今天早晨(5月4日)崔洪奎的父亲给其来电话说崔洪奎可能犯事了,让崔洪奎回家自首。这样其叫了一辆出租车,拉着其在工地上的生活用品喊着崔洪奎一起回齐家务的老家了。刚进家不久,公安人员就到了,搜查了其家中的物品,搜查的物品中很多不是其家中的,不知道崔洪奎从哪里弄来的。之后其与崔洪奎跟着公安人走了。7、崔洪奎证实,其是崔洪奎的父亲,崔洪奎系聋哑人,从小就有偷东西的习惯。他结婚后就和儿媳妇霍某在建筑工地上打工。最近听说崔洪奎又在外面偷东西了,其来派出所说明一下情况,并给儿媳霍某打电话,让她带着崔洪奎回家后去公安局自首。其在派出所做完笔录后就回家等崔洪奎了。10时许,霍某带着崔洪奎回的家,其正准备带着崔洪奎自首,公安人员就到了,他们来后搜查了崔洪奎的家,当场搜出来很多物品。之后公安人员将崔洪奎和霍某带走了。8、辨认笔录证实,霍某对崔洪奎2017年4月18日驾驶的摩托车进行了辨认、失主刘某1对公安人员在崔洪奎家查获的物品进行了辨认、崔洪奎对指控的各个盗窃地点进行了辨认。9、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笔录、收条及谅解书证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处搜查并扣押了部分被盗物品及被盗赃款。其中被扣押的物品及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同时取得了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10、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了部分被盗物品的价值。11、本院(2012)黄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崔洪奎因犯抢劫罪,2012年4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洪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崔洪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盗窃价值114862元,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崔洪奎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洪奎犯抢劫罪、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洪奎触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崔洪奎系聋哑人犯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洪奎盗窃神农居药店过程中被发现,遂持刀威胁并划伤他人,抗拒抓捕转化抢劫,且系抢劫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辩称盗窃钱物应该没有这么多的意见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崔洪奎从轻、减轻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崔洪奎作案使用的摩托车两辆、撬棍一个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崔洪奎所盗钱物未被扣押发还的部分应依法继续退赔。其中应退赔被害人刘某1经济损失1481元、黄骅市神农居药店经济损失9230元、吴忠彪经济损失889元、吴忠达经济损失1184元、黄骅市信誉药店经济损失5820元、曲真真经济损失1777元、周月梅经济损失8032元、李志良经济损失711元、郑洪梅经济损失492元、刘金兰经济损失593元、黄骅市南大港狮城百姓大药房经济损失597元、靳某经济损失622元、左某经济损失24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洪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0年3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清。
二、没收被告人崔洪奎作案使用的摩托车两辆、撬棍一个,上缴国库。
三、责令被告人崔洪奎退赔刘建港经济损失1481元、黄骅市神农居药店经济损失9230元、吴忠彪经济损失889元、吴忠达经济损失1184元、黄骅市信誉药店经济损失5820元、曲真真经济损失1777元、周月梅经济损失8032元、李志良经济损失711元、郑洪梅经济损失492元、刘金兰经济损失593元、黄骅市南大港狮城百姓大药房经济损失597元、靳树新经济损失622元、左斌经济损失24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建英
审 判 员 龚长华
人民陪审员 贾飞燕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姜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