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817号
原告:朱立奎,男,1979年9月17日生,汉族,皖合肥市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桑光荣(系朱立奎妻子),1982年9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朱永强(系朱立奎之父),195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三原告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女,199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三原告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恺,男,1993年6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96号。
负责人:张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磊,男,1982年7月31日生,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职员。
原告朱立奎、桑光荣、朱永强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立奎、桑光荣、朱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已减半收取),予以免收。
审判员 胡晓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吴雪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