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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484号

刘玉学与李中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玉学,李中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484号

原告:刘玉学,男,195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李中海,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刘玉学诉被告李中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刘玉学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玉学撤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公告费260元,退回713元后由原告刘玉学负担。

审 判 长  刘晓冬

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

人民陪审员  安笑云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丹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