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484号
原告:刘玉学,男,195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李中海,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刘玉学诉被告李中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刘玉学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玉学撤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公告费260元,退回713元后由原告刘玉学负担。
审 判 长 刘晓冬
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
人民陪审员 安笑云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丹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