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86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力邦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洞庭街33号2-3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省天门市宇飞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马湾镇水厂路。
法定代表人:郑抓钢,总经理被执行人郑抓钢,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申请执行人湖北力邦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天门市宇飞水务有限责任公司、郑抓钢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鄂0102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力邦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6,822,445.29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二次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四查工作,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账户,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本院以谈话方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建军
审判员 黄汉盈
审判员 朱金友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郑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