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3255号
原告:何丽萍,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北京永丰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
被告:罗雨,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何丽萍与北京永丰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罗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何丽萍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何丽萍撤诉。案件受理二十五元费由何丽萍负担。
审判员 王玉民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赵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