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3290号
原告:安徽天域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40号富康大厦B区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90481J(1-1)。
法定代表人:曹学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峰,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晓飞,男,1964年11月10日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卞建华,男,1963年11月25日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告:王海,男,1972年11月17日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以上三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成林,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圣琼,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域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晓飞、卞建华、王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天域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晓飞、卞建华、王海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域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天域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孙晓飞、卞建华、王海的起诉。本案案件��理费15888元,减半收取7944元,由安徽天域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杨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