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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2962号

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永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张永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962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亮,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永德。

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XX刚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高娃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周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