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962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亮,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永德。
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XX刚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高娃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周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