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4824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负责人:徐良,职务行长。
被告:刘秀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刘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露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燕 来自: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刘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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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4824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负责人:徐良,职务行长。
被告:刘秀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刘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露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