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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7782号

王少华与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少华,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民终77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少华,女,1968年1月1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如华,男,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西田各庄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徐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湘,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少华因与被上诉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时尚驾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少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东方时尚驾校支付我2016年10月15日至今未办理档案及教练员证转档手续劳动报酬(工资)损失6万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我提供的证据充分不足以证明劳动报酬损失的主张,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我由于东方时尚驾校不办理档案及教练员转档盖章手续无法上岗、直接造成我无法得到劳动报酬的事实不予查证,且理解错误,导致本案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法律规定了上述手续办理的时间限制为15日。2016年东方时尚驾校单方违法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关系,至今拒绝办理我的档案及教练员证转档手续,造成我无法上岗且无法获得生活保障即劳动报酬来源,一审法院认定我主张劳动报酬损失缺乏证据,显然是错误的。我至今无法正常入职上岗,没有任何经济收入,我合法权益被损害与东方时尚驾校不履行法定义务和违法行为之间明显存在因果关系,东方时尚驾校也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其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东方时尚驾校辩称,我公司同意一审判决。我公司同意协助王少华办理相关手续,王少华主张损失没有事实依据。王少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东方时尚驾校为我办理教练证档案关系转档相关手续;2、判令东方时尚驾校向我支付2016年10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未办理教练证转档手续导致无法上班的劳动报酬损失1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少华于2011年5月20日入职东方时尚驾校,担任机动车教练员,2016年9月30日离职。2016年11月28日,王少华申诉至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区仲裁委),要求:1.判令东方时尚驾校为王少华办理教练证档案关系相关手续;2.判令东方时尚驾校向王少华支付未办理教练证档案关系相关手续造成的损失10万元。2016年12月23日,大兴区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不受字〔2016〕第09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王少华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王少华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诉至一审法院。对于上述事实,王少华与东方时尚驾校均没有争议,法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法院认定如下:证人范某出庭作证,称其介绍王少华到北京市金福士驾驶学校(以下简称金福士驾校)上班,但因东方时尚驾校未协助办理教练员证转档,导致王少华未能上岗。东方时尚驾校不认可范某所述证言。王少华提交机动车教练员证申请表照片打印件、录像光盘,证明东方时尚驾校没有协助其办理教练证档案关系转档手续,王少华称其如果要入职金福士驾校担任教练,必须到车管所办理转档手续,转档需要原单位即东方时尚驾校在申请人签字一栏盖章签字,如果不盖章则无法办理转档手续,王少华也就无法入职新驾校任职教练,该申请表原件已在2016年10月14日交给东方时尚驾校人事处姓康的工作人员,但东方时尚驾校一直没有办理,2016年11月25日王少华将催促办理转档手续的通知书交给录像中怀孕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称等仲裁结果后再办理。东方时尚驾校认可录像中怀孕的工作人员为其公司人事处孙荣,认可申请表原件在其公司,不清楚没有为王少华办理转档手续的原因,称其公司同意为王少华转档盖章,同时2016年2月发布的国发〔2016〕第9号令中已取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证认定,因此王少华要求其公司协助办理教练员证转档手续没有依据。为查明事实,法院依职权向北京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京南分所指导组的工作人员核实。工作人员称2016年2月3日国发〔2016〕9号令颁布以来,就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证认定相关工作流程正在进行交接,已取得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变更工作单位驾校,原单位驾校仍需在机动车教练员申请表上为个人办理转档盖章手续。没有办理转档手续,教练员不能到新驾校上岗从事教练员工作。一审法院认为,王少华已与东方时尚驾校解除劳动关系,东方时尚驾校应协助王少华办理北京市机动车教练员证的转档等相关手续,据此法院对王少华要求东方时尚驾校协助其办理北京市机动车教练员证的转档等相关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王少华要求东方时尚驾校支付其2016年10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未办理教练证转档手续导致无法上班的劳动报酬损失10万元,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判决:

一、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王少华办理北京市机动车教练员证的转档等相关手续;

二、驳回王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王少华提交落款日期2016年10月4日的其与北京市金福士汽车驾驶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意向书》,证明其有新工作机会,但是因为东方时尚驾校未办理转档手续导致其没有入职。王少华另补充提交了一审中录像证据的文字说明。东方时尚驾校认为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与本案无关,认为《劳动合同意向书》没有合同期限,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王少华在东方时尚驾校担任机动车教练员,根据一审法院向北京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京南分所指导组的调查,该所工作人员确认:已取得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变更工作单位驾校,原单位驾校仍需在机动车教练员申请表上为个人办理转档盖章手续,没有办理转档手续,教练员不能到新驾校上岗从事教练员工作。因此,办理教练员的转档手续属于东方时尚驾校应当办理转移的档案范畴。王少华与东方时尚驾校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9月30日解除,东方时尚驾校依法应于2016年10月15日前为王少华办理档案转移,王少华提交的录像证据及文字说明证明其离职后曾要求东方时尚驾校办理包括教练员证在内的转档手续,东方时尚驾校认可录像中怀孕的工作人员为其公司人事处员工,认可申请表原件在其公司,但未就其公司未及时办理转档手续作出合理解释。现王少华提交的证人范某证言、《劳动合同意向书》,结合一审法院到北京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京南分所指导组的调查情况,能够证明因东方时尚驾校未及时办理教练员证的转移手续导致其丧失到其他单位从事教练员工作的机会,并由此导致劳动报酬损失,东方时尚驾校未履行转移档案的法定义务,应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考虑到王少华未实际付出劳动且东方时尚驾校一审中已经同意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故东方时尚驾校应支付王少华2016年10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期间未办理教练证转档手续导致其无法上班的劳动报酬损失数额,由本院酌情确定。综上,王少华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4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4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支付王少华2016年10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期间未办理教练证转档手续导致的劳动报酬损失15000元;

四、驳回王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史 伟

审 判 员  张 洁

审 判 员  庞 妍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玉贤

书 记 员  刘 妍

书 记 员  杜文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