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8007号
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莅江路美域江岛小区1号楼L1层。
法定代表人:宋国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华,该单位员工。
被告:张玉奎,男,汉族,1957年2月5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庞志莹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杨文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