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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3020号

范佰航与长春五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范佰航,长春五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3020号

原告:范佰航,男,199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长春五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以西湖西路以北交汇1栋106-1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莹。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佰航与被告长春五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范佰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佰航撤诉。

审判员 张 季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乃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