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668号淮南房管局:关于章某某诉杨某诉讼保全一案,我院已作出的(2017)皖0403民初550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9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依法立即对被申请人杨某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室,房屋建筑面积155.75㎡(网上备案号2016122****)的房屋予以查封,保全价值为1195123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满,效力自动灭失。附:(2017)皖0403民初550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备注:该案件执行案件号:(2017)皖0403执保668号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