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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2039号

原告于明珠诉被告那世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于明珠,那世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2039号

原告:于明珠,女,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辉,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那世民,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满族,住所地密山市。

原告于明珠与被告那世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于明珠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明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于明珠撤诉。案件受理费871元,减半收取计436元,由于明珠负担。

审判员  关金龙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金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