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2039号
原告:于明珠,女,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辉,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那世民,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满族,住所地密山市。
原告于明珠与被告那世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于明珠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明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于明珠撤诉。案件受理费871元,减半收取计436元,由于明珠负担。
审判员 关金龙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金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