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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6民终557号

程永龙、李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永龙,李丽莉,陈荣锐,付爱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民终5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永龙,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丽莉,女,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上列二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展,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荣锐,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爱国,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永龙、李丽莉、陈荣锐因与被上诉人付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永龙、李丽莉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展,上诉人陈荣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被上诉人付爱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如何约定、借款人是否偿还了部分本息、借款人自愿偿还的利息是否超过了法定标准以及其是否向出借人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程永龙、李丽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65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陈荣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5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程身龙

审判员  苏 哲

审判员  颜 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XX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