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6816号
原告:宋全升,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见荣,山东赞特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强,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宋全升与被告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全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秀云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