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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6816号

宋全升与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全升,刘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6816号

原告:宋全升,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见荣,山东赞特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强,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宋全升与被告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全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秀云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