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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保79号

吴清平与邓先荣、陈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清平,邓先荣,陈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保79号

申请执行人:吴清平,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6508210108,汉族,湖北潜江,住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方路6号。

被执行人:邓先荣,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6412224476,汉族,湖北潜江,住潜江市熊口镇莲市二组。

被执行人:陈秀,男,1968年5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6805065445,汉族,湖北潜江,住潜江市熊口小学对门毛嘴卤鸡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清平与被执行人邓先荣、陈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该案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9005民初147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汤良武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 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