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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841号

段剑峰与林凤艳、许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剑峰,林凤艳,许乐,宗琳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841号

申请人:段剑峰,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

申请人:林凤艳,女,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

申请人:许乐,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

申请人:宗琳,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支付103,5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中,经向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本院未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03,550元,执行费人民币1,453元。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2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2016)鄂0102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辉

审判员 范 勤

审判员 林惠群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陶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