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517号
申请执行人:王丙辉,男,197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被
申请执行人:李铭山,男,1979年9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丙辉与李铭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铭山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8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远锋
审判员 孙双栋
审判员 韩东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牛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