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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执517号

王丙辉、李铭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丙辉,李铭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517号

申请执行人:王丙辉,男,197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被

申请执行人:李铭山,男,1979年9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丙辉与李铭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铭山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8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远锋

审判员  孙双栋

审判员  韩东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牛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