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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4执958号

申请人刘艳丽与被执行人周少海扣划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艳丽,周少海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24执958号申请执行人刘艳丽,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柏家沟镇。被执行人周少海,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柏家沟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巡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艳丽与被执行人周少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少海未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少海在中国农业银行营口繁华支行有存款811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少海在中国农业银行营口繁华支行账号62284505780308*****上的存款81100元扣划至法库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燕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姚文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