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4465号
原告:邢超,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白晓东,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邢超诉白晓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私下和解,故原告邢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邢超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曹松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强 百度搜索“”
邢超与白晓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4465号
原告:邢超,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白晓东,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邢超诉白晓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私下和解,故原告邢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邢超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曹松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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