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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4465号

邢超与白晓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邢超,白晓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4465号

原告:邢超,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白晓东,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邢超诉白晓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私下和解,故原告邢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邢超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曹松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