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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4100号

松原市龙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韩玉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松原市龙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韩玉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4100号

原告:松原市龙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松江大街龙辉小区,组织机构代码56506506-3。

法定代表人:刘艳龙,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庆艳,现住宁江区。

被告:韩玉杰,女,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龙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韩玉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松原市龙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祝相秋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贾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