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国中融资租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8号武汉天地企业中心5号23层。
法定代表人:马德龙,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科技开发区高新四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英,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宏英,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国中融资租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王宏英融资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06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力邦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2,109,456.9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二次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四查工作,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账户,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本院以谈话方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建军
审判员 黄汉盈
审判员 朱金友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郑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