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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2执758号

张家口市三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万河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家口市三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万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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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2执758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三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张宣公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杜翰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万河,男,195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三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万河劳动争议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722民初8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兴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杨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