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207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复兴支行,住所:韶关市复兴路24号大楼首层东侧。
负责人:李旺全。
委托代理人:曾进、黄俭通,系该司职员。
被告:黄庆雄,男,196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被告:贺细妹,女,1958年5月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复兴支行与被告黄庆雄、贺细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复兴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复兴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钟远周
审判员 钟履凤
审判员 陈冬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