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执490号之二

杨秋红申请执行史向丽、刘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秋红,史向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4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秋红,女,1976年2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史向丽,女,1979年3月4日生,汉族。关于杨秋红申请执行史向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史向丽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3523419504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74.50元,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史向丽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3523419504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苗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