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6902号
原告:河北立成赢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刘街乡杨青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峰,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大街1号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磊。
原告河北立成赢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成赢信公司)与被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立成赢信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立成赢信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立成赢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42元,由原告河北立成赢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原告河北立成赢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1417元。
审判员 于素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霍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