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27民初705号

原告杨配清与被告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配清,张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7民初705号原告杨配清,男,1989年2月1日出生。被告张义,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

原告杨配清诉被告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杨配清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配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配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杨配清负担。

审判员  杨韬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罗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