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7民初705号原告杨配清,男,1989年2月1日出生。被告张义,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
原告杨配清诉被告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杨配清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配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配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杨配清负担。
审判员 杨韬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罗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