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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4826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侯小晏、刘春林、韩松梅、廖伟、包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侯小晏,刘春林,韩松梅,廖伟,包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4826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负责人:徐良,职务行长。

被告:侯小晏。

被告:刘春林。

被告:韩松梅。

被告:廖伟。

被告:包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侯小晏、刘春林、韩松梅、廖伟、包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露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