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4826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负责人:徐良,职务行长。
被告:侯小晏。
被告:刘春林。
被告:韩松梅。
被告:廖伟。
被告:包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侯小晏、刘春林、韩松梅、廖伟、包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露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