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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民初1360号

兰廷全与罗勇、池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兰廷全,罗勇,池永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1360号

原告:兰廷全,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息烽县,

被告:罗勇,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池永红,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息烽县,原告兰廷全诉被告罗勇、池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兰廷全于2017年10月10日以因无法找到当事人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廷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廷全撤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兰廷全负担。

审判员  母朝秀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皮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