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1360号
原告:兰廷全,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息烽县,
被告:罗勇,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池永红,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息烽县,原告兰廷全诉被告罗勇、池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兰廷全于2017年10月10日以因无法找到当事人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廷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廷全撤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兰廷全负担。
审判员 母朝秀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皮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