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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执1047号

李玉香、袁明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玉香,袁明灿,宋俊英,吴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1047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香。

被执行人:袁明灿、宋俊英、吴锦。本院执行李玉香与袁明灿、宋俊英、吴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人亦提供不出被财产,申请执行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兰信

审判员  王俭春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战德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