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822号
原告:赵德臣,现住佳木斯市。
被告:单万春,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臣诉被告单万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
原告赵德臣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德臣撤诉。案件受理费1587.50元,减半收取计793.75元,由赵德臣负担。
审 判 长 徐成信
代理
审判员 王振海
人民陪审员 于喜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