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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822号

赵德臣与单万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德臣,单万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822号

原告:赵德臣,现住佳木斯市。

被告:单万春,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臣诉被告单万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

原告赵德臣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德臣撤诉。案件受理费1587.50元,减半收取计793.75元,由赵德臣负担。

审 判 长  徐成信

代理

审判员  王振海

人民陪审员  于喜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