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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1908号之一

汤吉会、郭清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汤吉会,郭清霞,刘羲强,郑业发,郑康立,郑康西,刘献,郭云正,郭清晓,郭清波,郑德改,王其昌,郭春喜,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19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汤吉会,男,汉族,1982年0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

申请执行人:郭清霞,男,汉族,1969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申请执行人:刘羲强,男,汉族,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申请执行人:郑业发,男,汉族,1961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申请执行人:郑康立,男,汉族,1989年0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申请执行人:郑康西,男,汉族,1990年0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申请执行人:刘献,男,汉族,1978年0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申请执行人:郭云正,男,汉族,1968年10月03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申请执行人:郭清晓,男,汉族,1976年04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申请执行人:郭清波,男,汉族,1969年0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申请执行人:郑德改,男,汉族,1969年01月08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申请执行人:王其昌,男,汉族,1965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申请执行人:郭春喜,男,汉族,1974年03月06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峰,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汤吉会、郭清霞、刘羲强等于2016年12月5日分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仲裁字(2015)872、853、864、887、885、886、865、854、674、675、676、677、67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对上述申请执行案件立案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路××大厦××层(产权证号:合产××号,建筑面积1067.34平米)、位于合经区××路东.××北桑铌科技1#、2#厂房(产权证号分别为:合产××号,建筑面积9738.49平米;合产××号,建筑面积3233.62平米)、位于经××××号桑铌实验检测楼(产权证号:合产××号,建筑面积8378.68平米)房屋均被本院另案查封,且上述房屋设有抵押,无益处置;向合肥市车管所调查,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皖A×××××号、皖A×××××号、皖A×××××号、皖A×××××号、皖A×××××号、皖A×××××号、皖A×××××号、皖A×××××号、皖M×××××号,均被本院另案查封,上述车辆本院实际未能掌控;向合肥市国土局调查,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土地[土地证号:合经开国用(20**)第××号],均被查封,且设有抵押;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且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案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仲裁字(2015)872、853、864、887、885、886、865、854、674、675、676、677、678号仲裁裁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峻

审 判 员 尹 刚

人民陪审员 杨 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俊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