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4227号
原告:刘凯,男,198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址新民市。
被告:赵天龙,男,197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址新民市。
原告刘凯诉被告赵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齐东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韩洪岩 关注公众号“”
刘凯与赵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4227号
原告:刘凯,男,198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址新民市。
被告:赵天龙,男,197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址新民市。
原告刘凯诉被告赵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齐东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韩洪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