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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民初4227号

刘凯与赵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凯,赵天龙

裁判文书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4227号

原告:刘凯,男,198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址新民市。

被告:赵天龙,男,197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址新民市。

原告刘凯诉被告赵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齐东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韩洪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