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2549号
原告:杨六化,男,汉族,1962年6月25日出生,住赤壁市。
被告:刘来珍,女,住赤壁市。
原告杨六化与被告刘来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杨六化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六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六化负担。
审判员 洪艳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