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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2549号

杨六化与刘来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六化,刘来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2549号

原告:杨六化,男,汉族,1962年6月25日出生,住赤壁市。

被告:刘来珍,女,住赤壁市。

原告杨六化与被告刘来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杨六化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六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六化负担。

审判员  洪艳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