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7213号
原告:张刘清,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665196146。住所地:蒙城县六里小区。
法定代表人:许俊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刘清诉被告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刘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蕴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