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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2309号

钟山、秦晓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山,秦晓亮,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2309号

申请执行人:钟山,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执行人:秦晓亮,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山西省和顺县。

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营业场所天津市南开区。

负责人:齐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施,公司职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家全

审判员  李国艳

审判员  李景长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