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刑初95号被告人杨某龙盗窃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皖0803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4页第1行“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6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
审判员 刘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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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盗窃一案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刑初95号被告人杨某龙盗窃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皖0803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4页第1行“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6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
审判员 刘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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