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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刑初95号

被告人杨某盗窃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刑初95号被告人杨某龙盗窃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皖0803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4页第1行“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6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

审判员  刘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丁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