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1496号
原告:保康海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553911365X。
法定代表人:李朝海,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宦廷玺,男,出生。
原告保康海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宦廷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保康海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康海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康海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康海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黄立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