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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民初1496号

保康海子商贸有限公司与宦廷玺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保康海子商贸有限公司,宦廷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1496号

原告:保康海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553911365X。

法定代表人:李朝海,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宦廷玺,男,出生。

原告保康海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宦廷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保康海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康海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康海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康海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黄立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