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857号
原告:南昌市全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贤县民和镇滨湖华城10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35FJCL9U。
法定代表人:支伟平,经理。
被告:彭剑云,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原告南昌市全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剑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昌市全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全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全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市全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曹庆根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