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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1108号

姚来娣、陈某甲等与卢进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来娣,陈某甲,陈某乙,陈宗棣,邓其耐,卢进财,陈认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21民初1108号

原告:姚来娣,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原告:陈某甲,女,199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法定代理人:姚来娣,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原告:陈某乙,男,200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法定代理人:姚来娣,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原告:陈宗棣,男,195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来娣,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原告:邓其耐,女,194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来娣,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告:卢进财,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告:陈认儿,女,199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原告姚来娣、陈某甲、陈某乙、陈宗棣、邓其耐与被告卢进财、陈认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来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进财、陈认儿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来娣、陈某甲、陈某乙、陈宗棣、邓其耐诉称,2014年7月26日,被告卢进财、陈认儿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的亲属陈世帮借款10000元,并由卢进财、陈认儿书写一份《借据》交陈世帮收执。借款后,被告卢进财、陈认儿没有偿还借款给陈世帮。之后,陈世帮因病死亡,于2016年1月5日火化。原告作为陈世帮的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卢进财、陈认儿偿还借款10000元及支付利息给原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3%计付。被告卢进财、陈认儿不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6日,被告卢进财、陈认儿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陈世帮借款10000元,借款时立下一份《借据》交陈世帮收执。《借据》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利息。借款后,被告卢进财、陈认儿没有偿还借款本金给陈世帮。陈世帮于2016年1月因病死亡。另查明,陈宗棣、邓其耐是陈世帮的父母。姚来娣是陈世帮的妻子。陈某甲、陈某乙是陈世帮的儿女。在诉讼中,原告主张借款时口头约定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另外,原告还主张被告卢进财与陈认儿是夫妻关系。据查,被告卢进财与陈认儿没有婚姻登记情况。

本院认为,陈世帮与被告卢进财、陈认儿之间的借贷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原件)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卢进财、陈认儿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偿还债务,其与陈世帮之间仍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陈世帮死亡后,原告姚来娣、陈某甲、陈某乙、陈宗棣、邓其耐作为陈世帮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陈世帮的合法财产,享有请求债务人偿还尚欠陈世帮的10000元借款本息的权利。陈世帮与被告卢进财、陈认儿之间的借贷关系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利息,应认定为不定期无息借贷。原告主张借款时口头约定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卢进财、陈认儿应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2017年6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给原告。原告请求被告卢进财、陈认儿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进财、陈认儿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10000元并从2017年6月14日起至本院确定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给原告姚来娣、陈某甲、陈某乙、陈宗棣、邓其耐;

二、驳回原告姚来娣、陈某甲、陈某乙、陈宗棣、邓其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卢进财、陈认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伟强

人民陪审员  刘自统

人民陪审员  许广湛二0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岑 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