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798号被执行人王自立(曾用名王玉刚),男,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小学毕业,农民,住新蔡县练村镇冯庄村汪坎西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703130916。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自立犯盗窃罪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自立在交通银行郑州大学中路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自立在交通银行郑州大学中路支行(账号为6222620620005269443)存款人民币105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高卫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曹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