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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民初71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与李宗玉、贾连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李宗玉,贾连俊,刘金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71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809890466Y,住所地:武强县振兴路23号。

诉讼代表人:张宁,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卫,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个金部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立新,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个金部副经理。

被告:李宗玉,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

被告:贾连俊,女,195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

被告:刘金漂,女,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与被告李宗玉、贾连俊、刘金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93元,减半收取计29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赵洁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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