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71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809890466Y,住所地:武强县振兴路23号。
诉讼代表人:张宁,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卫,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个金部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立新,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个金部副经理。
被告:李宗玉,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
被告:贾连俊,女,195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
被告:刘金漂,女,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与被告李宗玉、贾连俊、刘金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93元,减半收取计29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赵洁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阎 小 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