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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执异29号

李莲爱、张国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莲爱,张国清,张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7执异29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莲爱,女,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执行人:张国清,男,195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第三人:张芬,女,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莲爱与被执行人张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国清因病死亡。第三人张芬系张国清婚生女,因其继承了张国清名下位于新洲区李集街火烧岗养鸡场的鸡舍及办公大楼等财产,并将部分设施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李莲爱申请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审查认为,张芬继承了被执行人的遗产,依法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李莲爱所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张芬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应在其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第三人张芬向申请人李莲爱偿还借款本金153000元,利息134640元,支付违约金27922.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玉清

审判员  刘建业

审判员  林友乐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吴红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