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1959号原告麦小明,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砚,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光赓,男,汉族,1989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原告麦小明诉被告陈光赓、冯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麦小明以被告已清偿借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小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1467.9元,减半收取计573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莫凯程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无
书记员 王文嘉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