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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2民初1959号

麦小明与陈光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麦小明,陈光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1959号原告麦小明,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砚,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光赓,男,汉族,1989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原告麦小明诉被告陈光赓、冯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麦小明以被告已清偿借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小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1467.9元,减半收取计573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莫凯程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无

书记员  王文嘉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