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505号
申请人:周兴华,男,汉族,1944年4月15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执行人:刘云海,男,汉族,1981年10月30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422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81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则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调解书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黎祥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周未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