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88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20号。
负责人:林静然,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兵,江苏善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燕文,江苏善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陶士超,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
被执行人:王娟,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
被执行人:江苏全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郝康梅。
被执行人:南京陆虎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经五路壹城西区54幢。
法定代表人:包定均。
被执行人:连云港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318号振兴汽车城B2号楼2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孙迎换。
被执行人:南京聚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高桥工业园丰泽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翠萍。
被执行人:镇江天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镇江新区丁卯经十二路东(镇江天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周东。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陶士超、王娟、江苏全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京陆虎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京聚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镇江天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352507.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陶士超、王娟、江苏全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京陆虎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京聚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无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可供执行。镇江天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镇江市的两处不动产均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既非首封又非抵押权,不具备处置条件。现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2027335.08元、利息、罚息、迟延履行利息及其他费用。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02民初3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顺光
审判员 沈 烈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赵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