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8刑初21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开信,男,195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隆昌市。2017年9月8日因本案被隆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开信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开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左右,被告人卢开信从其已过世的舅父吴某家拿回一支火药枪及少量火药、炸药、铁砂子等物品,2016年7月被告人卢开信将该枪修好在家附近打过几次鸟后一直放置于隆昌市家中。2017年8月30日,公安民警接报后依法对被告人卢开信家中进行检查,被告人卢开信将上述物品上交公安民警。2017年9月1日,经内江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2017年9月8日,被告人卢开信被传唤到案,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改装枪一支、黑火药一瓶、铁沙子613.9克、炸药一瓶,书证受理报警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魏某的证言,被告人卢开信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检查笔录、指认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代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卢开信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开信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三个月。
二、火药枪一支、黑火药一瓶、铁沙子613.9克、炸药一瓶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隆昌市公安局依法处置。(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易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静 来源: